1、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设备、工器具等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及以上。
2、升压站(汇流站):非外界因素,造成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10kV超过48小时。
3、35kV单元汇流线路故障停时间超过48小时,10kV超过72小时。
4、风电机组配套变压器被迫停时间超过7天。
5、风电机组被迫停,10天内累计时间超过7天。
6、风电机组故障导致降出力行,时间超过15天。
7、升压站(汇流站)监控系统中断时间超过48小时;任一机型中央监控系统或远程监测系统中断时间超过96小时。
8、测风塔倒塔;测风单项数据中断时间超过10天;单项年度有效数据完整率低于90%。
9、风电机组、输变电设备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异常或被迫停:误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误设风电机组行参数;错误下达调度作命令,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投切命令。误拉合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
10、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设备一类障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