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某市南海酒店是中外合资企业,该酒店在经营活动中,每月排放污水9945吨,所排污水COD平均值为538.5毫克/升,均超过排放标准。1995年9月以来,在市环境监理所多次派人、去函催缴的情况下,仍拒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南海酒店陈述其拒缴的理由是:第一,该酒店的污水是先通过市政管道排入污水处理厂,然后才排放入海的,因此该酒店的汗水并非直接排入环境,不就收费。
第二,该酒店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经其集中处理,并已向其交纳了一定的费用,在此基础上又收取超标排污费已造成了重复收费,加重了企业负担。
第三,互不干涉监理所在酒店排污管口采样测定污水污染值作为超标收费的依据,但实际上污水又排入污水处理厂经过了集中处理,无论怎样,污水所含污染物含量都会因集中处理后而有所下降,因此,在排污口测定的污染物含量忽略了所经过的污水处理过程,这是不合理的。第四,南海酒店属中外合资企业,对是否应缴费有不同意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要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不应算在拒缴时间内。
南海酒店陈述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此案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第二,污水处理厂是为了集中处理工业区的生活污水,改善投资环境而兴建的。治理污染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南海酒店不能因其已向污水处理厂交纳了一定的治理费用而将治理污染的义务移交给污水处理厂。
第三,南海酒店将其未经处理的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本身就违反了污水处理厂的规定,虽然仅就南海酒店的废水而言,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其污染物可能会有所降低,但就整个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而言,会影响其他污水的处理效果。另外,污水处理厂目前还只是靠市政拨款而筹建并保证其运转的市政公用设施,显然其本身并不能负起治理污染的责任。因而,在南海酒店排污口采样测定其污染物的含量是合理的。至于南海酒店所陈述的第四点理由,环保部门认为这只是企业本身的内部事务,并不能作为拒缴排污费的理由。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和<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南海酒店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并限期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和滞纳金人币22000元和港币125000元。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判断题)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简答题)
某市国税局在一次普通发票检查中,发现其所属辖区某国有企业投资的下属公司擅自使用收据,不申报纳税。于是,国税局的办案人员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提供以前经营中使用的票据。而该公司以自己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由,声称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纳税主体,因此没有纳税义务,并且拒不改正错误,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拒不提供账簿。在无法从正面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从侧面出击,寻找消费者了解情况。根据多方调查取证,得知该公司与上级母公司存在着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但人员管理独立,经费自收自支,属独立核算企业,并找到了该公司开具的业务收费凭证。根据事实,办案人员下达了《税收违法事项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税收处罚事项告知通知书》,对其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限期改正。
(简答题)
某市国税局在一次普通发票检查中,发现其所属辖区某国有企业投资的下属公司擅自使用收据,不申报纳税。于是,国税局的办案人员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提供以前经营中使用的票据。而该公司以自己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为由,声称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纳税主体,因此没有纳税义务,并且拒不改正错误,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拒不提供账簿。在无法从正面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从侧面出击,寻找消费者了解情况。根据多方调查取证,得知该公司与上级母公司存在着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但人员管理独立,经费自收自支,属独立核算企业,并找到了该公司开具的业务收费凭证。根据事实,办案人员下达了《税收违法事项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税收处罚事项告知通知书》,对其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限期改正。
(单选题)
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核心是()。
(简答题)
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简答题)
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简答题)
某钢铁企业(中方)拟与英国一公司(外方)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钢铁企业,双方拟定的合营企业合同的要点如下: (1)注册资本总额iooo万镑,中方出资400万镑,英方出资600万镑; (2)中方以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等出资(其中厂房已为下属企业贷款作为抵押),外方以机器设备和技术、现金出资; (3)合营企业董事长只能由英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 (4)合营为30年,合营进入20年时,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注册资本30%; (5)合营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适用于英国法律。
(简答题)
某钢铁企业(中方)拟与英国一公司(外方)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钢铁企业,双方拟定的合营企业合同的要点如下: (1)注册资本总额iooo万镑,中方出资400万镑,英方出资600万镑; (2)中方以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等出资(其中厂房已为下属企业贷款作为抵押),外方以机器设备和技术、现金出资; (3)合营企业董事长只能由英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 (4)合营为30年,合营进入20年时,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注册资本30%; (5)合营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适用于英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