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大陆法的理论认为,设立中公司属于无权利能力社团(见德国民法典第22条)现在这种理论已受到严峻挑战。我认为,设立中的公司是一种具有自身特性的非法人团体,其理由在于:
(1)设立中的公司超越了发起人的个人人格
(2)其仅具有有限的人格
(3)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公司的名义活动,包括起诉和应诉
(4)有独立的财产
因此,设立中的公司不是完全的民商事主体,仅在设立公司的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有限的人格。
(简答题)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相似试题
(多选题)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法律允许的股东出资方式包括()。
(简答题)
公司设立的性质
(单选题)
判断公司的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应该记载在?()
(单选题)
法律在严格规定公司设立条件、加重公司设立责任的同时,加强行政机关对公司设立的监督的公司设立原则是()。
(多选题)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设立保险公司的法律条件包括()。
(单选题)
()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判断题)
为了切实保证公司的合法性,公司的设立行为应该只包含法律行为。
(简答题)
简要回答《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出资的法律规定。
(单选题)
公司设立除了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否则不得成立的公司设立原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