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选举原则,是指不同国家选举制度所共有的基本特征,是选举制度在各国长期发展的过程中,为多数国家所共同认可和接受的一些做法。
(1)普遍选举权原则:普遍选举权原则是指每个拥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民都拥有选举与被选举权。普遍选举权原则是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原则。
(2)平等选举权原则:平等选举权即通常所讲的“一人、一票、一值”原则,同等数量的代表应该由同等数量的选民选举产生。
(3)直接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原则是指议会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应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
(4)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原则又称无记名投票原则,是指选民按选举法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秘密填写选票和投票,他的选举意愿向所有人保密,也无须记名。
(5)权威性原则:该原则主要指选举应对国家政治生活具有实质性影响力。
(6)透明性原则:该原则是指选举的充分开放和公开,它包括国事公开、候选人提名和情况公开、选举过程和结果公开、竞选费用公开以及当选议员的观点主张公开等。
(7)自由行原则:该原则是指,选民投票是处于自愿并且有选择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