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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坚持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

正确答案

1.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线和电缆。
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装置和过流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和明火爆破。
5.不准用铜丝、铡丝、铁丝和木楔代替熔断器中的熔件。
6.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7.失爆的设备和电器不准使用。
8.不准在井下拆卸、检修矿灯和更换灯泡。
9.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10.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不准送电。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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