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历类考试电大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制史》
(简答题)

简述明朝的会审制度。

正确答案

第一,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明继承唐朝“三司推事”制,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则由皇帝令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称为“圆审”,但判决仍须邹请皇帝批准。
会官审录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等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其他依律判决。
第二,朝审。朝审是对已决在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洪武年间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驸马都尉等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其他依律判决。仁宗时又特命内阁学士参与会审。英宗时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第三,大审。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始于英宗正统年间,至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成为定例,每五年举行一次。这是明朝独有的审判制度。
第四,热审。即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天,由宦官和三法司会审囚犯,一般轻罪决罚后立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疑及枷号者则请旨定夺。热审创制于成祖永乐二年(1404),目的是在炎热天气里疏通监狱以宽贷罪囚。
明朝的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监督司法活动,纠正冤假错案。但也导致多方干预司法,特别是宦官的操纵,使得司法更加冤滥。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 (多选题)

    清朝将明朝的会审制度发展为()三种。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简述明朝的民事法律制度中的身份的一些内容。三点即可。

    答案解析

  • (多选题)

    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包括()。

    答案解析

  • (多选题)

    清代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成()。

    答案解析

  • (判断题)

    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厂卫干预司法。

    答案解析

  • (填空题)

    明朝简化税制“()法”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

    答案解析

  • (单选题)

    每年霜降后,明朝三法司会同公、侯、伯审理重囚的制度称()。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请简述明朝最重要的立法成果,并简要阐述其创新之处(行政体制方面)。

    答案解析

  • (判断题)

    明朝统治者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制定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如在明律中详列“钞法”、“钱法”、“盐法”、“茶法”等内容。明朝的“盐法”、“茶法”规定了封建国家的盐、茶专卖制度,以确保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答案解析

快考试在线搜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