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1)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可以出自故意,也可以出自过失。
(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把握:首先,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大多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但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明知有发生火灾的危险,有责任防止而故意不加防止,致使火灾发生,就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放火罪。其次,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却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4)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