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过最后确认,运动员将参加项目比赛,但后来没有参加比赛者应取消该运动员后继所有的比赛资格。
(2)赛前控制中心按大会规定检录的时间召集运动员点名时,凡点名不到者,应在五分钟后在进行第二次点名,如运动员仍未到,则应取消该运动员的该项比赛资格。
(3)鞋:运动员可以赤脚、单脚或双脚穿鞋参加比赛。穿鞋比赛的目的是为了使双脚得到保护和稳定并牢固地抓住地面,不得使鞋的构造为运动员提供任何额外的助力,鞋中不得附加任何种类的技术装置而是穿者从中获利,鞋掌和鞋跟的构造至多可安装11枚鞋钉。凡不超过11枚鞋钉的运动鞋均可使用,但鞋钉的钉座不得超过11个。在塑胶跑道上举行的比赛,鞋钉在鞋掌或鞋跟外突出的部分,其长度不得超过9毫米,跳高与掷标枪鞋钉的突出部分,长度不得超过12毫米,鞋钉的最大直径为4毫米。非塑胶跑道的鞋钉最大长度为25毫米,最大直径为4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