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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何谓买方的检验权?各国法律对买方检验权主要有哪些规定?

正确答案

(1)买方的检验权的含义
买方的检验权是指买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即作为交付与接受货物的依据。
(2)各国法律对买方检验权的规定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34条(2)款规定:“除另有约定者外,当卖方向买方交货时,根据买方的请求,卖方应向其提供一个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便能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同条(1)款又规定:“如他以前未曾对该货进行过检验,则除非等到他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加以检验……不能认为他已经接受了货物。”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6条(1)款规定,凡属下列情况均表明买方已接受货物:
①在有合理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之后,买方向卖方表示货物符合合同,或表示尽管货物不符合合同,他仍将收取或保留货物;
②在买方有合理机会对货物检验之后,未作出有效的拒收;
③买方作出任何与卖方对货物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同条第(2)款还规定,接受任何商业单位中的部分货物,构成对商业单位整体的接受。该法典第2—607条(2)款又规定:买方接受货物后,即无权拒收已接受的货物。但接受行为本身并不损害就不符合同的交付所规定的其他补救办法。
《德国民法典》第459条明文规定:因买卖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瑕疵,致丧失其通常效用或减少通常效用”,如果达到买方知其情形,即不愿购买或必须减少价金方愿购买的程度时,“出卖人应负担保责任”。“出卖人即使不知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瑕疵,仍负担保责任。”《德国民法典》虽未明确提出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但是,货物所存在的即使是卖方也不知道的隐蔽的瑕疵之所以能被买方发现,这就默示了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后,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
我国《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方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158条还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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