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分立重组。债务负担重的企业一分为二,将有效资产和精干员工的全部或大部转移到新企业,而将债务的全部或大部分留在老企业,老企业称为背负银行债务的“空壳”企业,银行债权名存实亡。在分立重组的过程中,不通知债权银行,甚至故意封锁消息。
②对外投资。在企业的有效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几乎不向老企业上缴利润,银行债务无法偿还。在地方保护下,债权银行对企业的对外投资权益无法采取强制措施。
③强行租赁。在老企业之外设立新企业,新企业几乎没有自有资金,其员工来源于老企业,新企业强行租赁老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有效资产,但只是象征性的支付少量租金。这些少量租金仅够支付老企业的水电费等日常开支,根本谈不上偿还银行债务。
④擅自处理抵押财产。未征得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出售、转让已经抵押给银行的财产,债权银行优先受偿权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