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2.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
3.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基本标注内容包括: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特别标注内容包括:
(1)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
(2)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
(3)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
(4)转基因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5)进口种子应当加注进口商品名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6)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7)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
4.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种子使用者在购买种子、使用种子时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1、知晓权。2、自由选择权。3、公平交易权。4、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