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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941年,李战拍摄了一批照片,其中有两幅分别名为《浴血奋战》和《八路军小战士》。这两幅照片在当时没有发表。 1984年,甲出版社筹划出版《抗战纪实》一书。李战将《浴血奋战》这幅照片交给甲出版社使用,而且还特意写了一篇?短文,题为《镜头中的历史》,对照片画面的背景情况和拍摄过程作了介绍。1985年《抗战纪实》出版,其中包括李战的《浴血奋战》和《镜头中的历史》两件作品,作者署名均是"李战"。 1996年,乙出版社筹划出版《忆延安》一书,希望李战给予支持。于是,李战就把《八路军小战士》这幅照片交给乙出版社。1997年,《忆延安》一书出版,照片《八路军小战士》在该书的图片插页中出现,并注明"李战摄"。 由于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都先后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且李战均表示满意,合作没有发生任何纠纷。 2002年9月,丙期刊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发行达5万册的期刊《岁月回放》中擅自使用了《八路军小战士》《浴血奋战》两幅照片和文章《镜头中的历史》,其中的文章署名"李战",但照片没有署名,且没有向任何人支付任何费用。 李战于2000年去世,其妻子也在不久后去世。李战夫妇有一子李明诚和一女李明实。两人得知丙期刊社擅自使用其父亲作品的情况后,于2002年11月向人民法院指控丙期刊社侵犯了李战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丙期刊社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丙期刊社辩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与文字作品不同,涉案两幅照片都已进入公有领域;《镜头中的历史》是对《浴血奋战》的背景作说明,故附属于照片而不是独立作品;《岁月回放》只是转载已发表作品,属于法定许可的行为。所以,丙期刊社没有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镜头中的历史》是独立的文字作品,《岁月回放》的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丙期刊社对涉案三件作品的使用都存在侵权之处。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镜头中的历史》一文的使用费赔偿数额时,法院采纳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的法定支付方式和法定计算方法,但考虑须对丙期刊社进行惩罚的因素而把付酬标准提高,定为400元/千字,即取法定标准80元/千字的5倍。《镜头中的历史》所在栏目的版式为每面排32行,每行排30字;该文占3个页面,但其中1面仅排了12行。 为什么法院认定《岁月回放》的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

正确答案

因为属于法定许可的转载仅限于报刊之间,而《岁月回放》是转载了图书的内容。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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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

    1941年,李战拍摄了一批照片,其中有两幅分别名为《浴血奋战》和《八路军小战士》。这两幅照片在当时没有发表。 1984年,甲出版社筹划出版《抗战纪实》一书。李战将《浴血奋战》这幅照片交给甲出版社使用,而且还特意写了一篇?短文,题为《镜头中的历史》,对照片画面的背景情况和拍摄过程作了介绍。1985年《抗战纪实》出版,其中包括李战的《浴血奋战》和《镜头中的历史》两件作品,作者署名均是"李战"。 1996年,乙出版社筹划出版《忆延安》一书,希望李战给予支持。于是,李战就把《八路军小战士》这幅照片交给乙出版社。1997年,《忆延安》一书出版,照片《八路军小战士》在该书的图片插页中出现,并注明"李战摄"。 由于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都先后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且李战均表示满意,合作没有发生任何纠纷。 2002年9月,丙期刊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发行达5万册的期刊《岁月回放》中擅自使用了《八路军小战士》《浴血奋战》两幅照片和文章《镜头中的历史》,其中的文章署名"李战",但照片没有署名,且没有向任何人支付任何费用。 李战于2000年去世,其妻子也在不久后去世。李战夫妇有一子李明诚和一女李明实。两人得知丙期刊社擅自使用其父亲作品的情况后,于2002年11月向人民法院指控丙期刊社侵犯了李战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丙期刊社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丙期刊社辩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与文字作品不同,涉案两幅照片都已进入公有领域;《镜头中的历史》是对《浴血奋战》的背景作说明,故附属于照片而不是独立作品;《岁月回放》只是转载已发表作品,属于法定许可的行为。所以,丙期刊社没有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镜头中的历史》是独立的文字作品,《岁月回放》的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丙期刊社对涉案三件作品的使用都存在侵权之处。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镜头中的历史》一文的使用费赔偿数额时,法院采纳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的法定支付方式和法定计算方法,但考虑须对丙期刊社进行惩罚的因素而把付酬标准提高,定为400元/千字,即取法定标准80元/千字的5倍。《镜头中的历史》所在栏目的版式为每面排32行,每行排30字;该文占3个页面,但其中1面仅排了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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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1941年,李战拍摄了一批照片,其中有两幅分别名为《浴血奋战》和《八路军小战士》。这两幅照片在当时没有发表。 1984年,甲出版社筹划出版《抗战纪实》一书。李战将《浴血奋战》这幅照片交给甲出版社使用,而且还特意写了一篇?短文,题为《镜头中的历史》,对照片画面的背景情况和拍摄过程作了介绍。1985年《抗战纪实》出版,其中包括李战的《浴血奋战》和《镜头中的历史》两件作品,作者署名均是"李战"。 1996年,乙出版社筹划出版《忆延安》一书,希望李战给予支持。于是,李战就把《八路军小战士》这幅照片交给乙出版社。1997年,《忆延安》一书出版,照片《八路军小战士》在该书的图片插页中出现,并注明"李战摄"。 由于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都先后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且李战均表示满意,合作没有发生任何纠纷。 2002年9月,丙期刊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发行达5万册的期刊《岁月回放》中擅自使用了《八路军小战士》《浴血奋战》两幅照片和文章《镜头中的历史》,其中的文章署名"李战",但照片没有署名,且没有向任何人支付任何费用。 李战于2000年去世,其妻子也在不久后去世。李战夫妇有一子李明诚和一女李明实。两人得知丙期刊社擅自使用其父亲作品的情况后,于2002年11月向人民法院指控丙期刊社侵犯了李战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丙期刊社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丙期刊社辩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与文字作品不同,涉案两幅照片都已进入公有领域;《镜头中的历史》是对《浴血奋战》的背景作说明,故附属于照片而不是独立作品;《岁月回放》只是转载已发表作品,属于法定许可的行为。所以,丙期刊社没有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镜头中的历史》是独立的文字作品,《岁月回放》的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丙期刊社对涉案三件作品的使用都存在侵权之处。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镜头中的历史》一文的使用费赔偿数额时,法院采纳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的法定支付方式和法定计算方法,但考虑须对丙期刊社进行惩罚的因素而把付酬标准提高,定为400元/千字,即取法定标准80元/千字的5倍。《镜头中的历史》所在栏目的版式为每面排32行,每行排30字;该文占3个页面,但其中1面仅排了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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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1年,李战拍摄了一批照片,其中有两幅分别名为《浴血奋战》和《八路军小战士》。这两幅照片在当时没有发表。 1984年,甲出版社筹划出版《抗战纪实》一书。李战将《浴血奋战》这幅照片交给甲出版社使用,而且还特意写了一篇?短文,题为《镜头中的历史》,对照片画面的背景情况和拍摄过程作了介绍。1985年《抗战纪实》出版,其中包括李战的《浴血奋战》和《镜头中的历史》两件作品,作者署名均是"李战"。 1996年,乙出版社筹划出版《忆延安》一书,希望李战给予支持。于是,李战就把《八路军小战士》这幅照片交给乙出版社。1997年,《忆延安》一书出版,照片《八路军小战士》在该书的图片插页中出现,并注明"李战摄"。 由于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都先后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且李战均表示满意,合作没有发生任何纠纷。 2002年9月,丙期刊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发行达5万册的期刊《岁月回放》中擅自使用了《八路军小战士》《浴血奋战》两幅照片和文章《镜头中的历史》,其中的文章署名"李战",但照片没有署名,且没有向任何人支付任何费用。 李战于2000年去世,其妻子也在不久后去世。李战夫妇有一子李明诚和一女李明实。两人得知丙期刊社擅自使用其父亲作品的情况后,于2002年11月向人民法院指控丙期刊社侵犯了李战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丙期刊社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丙期刊社辩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与文字作品不同,涉案两幅照片都已进入公有领域;《镜头中的历史》是对《浴血奋战》的背景作说明,故附属于照片而不是独立作品;《岁月回放》只是转载已发表作品,属于法定许可的行为。所以,丙期刊社没有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镜头中的历史》是独立的文字作品,《岁月回放》的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丙期刊社对涉案三件作品的使用都存在侵权之处。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镜头中的历史》一文的使用费赔偿数额时,法院采纳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的法定支付方式和法定计算方法,但考虑须对丙期刊社进行惩罚的因素而把付酬标准提高,定为400元/千字,即取法定标准80元/千字的5倍。《镜头中的历史》所在栏目的版式为每面排32行,每行排30字;该文占3个页面,但其中1面仅排了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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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1年,李战拍摄了一批照片,其中有两幅分别名为《浴血奋战》和《八路军小战士》。这两幅照片在当时没有发表。 1984年,甲出版社筹划出版《抗战纪实》一书。李战将《浴血奋战》这幅照片交给甲出版社使用,而且还特意写了一篇?短文,题为《镜头中的历史》,对照片画面的背景情况和拍摄过程作了介绍。1985年《抗战纪实》出版,其中包括李战的《浴血奋战》和《镜头中的历史》两件作品,作者署名均是"李战"。 1996年,乙出版社筹划出版《忆延安》一书,希望李战给予支持。于是,李战就把《八路军小战士》这幅照片交给乙出版社。1997年,《忆延安》一书出版,照片《八路军小战士》在该书的图片插页中出现,并注明"李战摄"。 由于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都先后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且李战均表示满意,合作没有发生任何纠纷。 2002年9月,丙期刊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发行达5万册的期刊《岁月回放》中擅自使用了《八路军小战士》《浴血奋战》两幅照片和文章《镜头中的历史》,其中的文章署名"李战",但照片没有署名,且没有向任何人支付任何费用。 李战于2000年去世,其妻子也在不久后去世。李战夫妇有一子李明诚和一女李明实。两人得知丙期刊社擅自使用其父亲作品的情况后,于2002年11月向人民法院指控丙期刊社侵犯了李战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丙期刊社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丙期刊社辩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与文字作品不同,涉案两幅照片都已进入公有领域;《镜头中的历史》是对《浴血奋战》的背景作说明,故附属于照片而不是独立作品;《岁月回放》只是转载已发表作品,属于法定许可的行为。所以,丙期刊社没有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镜头中的历史》是独立的文字作品,《岁月回放》的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丙期刊社对涉案三件作品的使用都存在侵权之处。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镜头中的历史》一文的使用费赔偿数额时,法院采纳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的法定支付方式和法定计算方法,但考虑须对丙期刊社进行惩罚的因素而把付酬标准提高,定为400元/千字,即取法定标准80元/千字的5倍。《镜头中的历史》所在栏目的版式为每面排32行,每行排30字;该文占3个页面,但其中1面仅排了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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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1年,李战拍摄了一批照片,其中有两幅分别名为《浴血奋战》和《八路军小战士》。这两幅照片在当时没有发表。 1984年,甲出版社筹划出版《抗战纪实》一书。李战将《浴血奋战》这幅照片交给甲出版社使用,而且还特意写了一篇?短文,题为《镜头中的历史》,对照片画面的背景情况和拍摄过程作了介绍。1985年《抗战纪实》出版,其中包括李战的《浴血奋战》和《镜头中的历史》两件作品,作者署名均是"李战"。 1996年,乙出版社筹划出版《忆延安》一书,希望李战给予支持。于是,李战就把《八路军小战士》这幅照片交给乙出版社。1997年,《忆延安》一书出版,照片《八路军小战士》在该书的图片插页中出现,并注明"李战摄"。 由于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都先后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且李战均表示满意,合作没有发生任何纠纷。 2002年9月,丙期刊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发行达5万册的期刊《岁月回放》中擅自使用了《八路军小战士》《浴血奋战》两幅照片和文章《镜头中的历史》,其中的文章署名"李战",但照片没有署名,且没有向任何人支付任何费用。 李战于2000年去世,其妻子也在不久后去世。李战夫妇有一子李明诚和一女李明实。两人得知丙期刊社擅自使用其父亲作品的情况后,于2002年11月向人民法院指控丙期刊社侵犯了李战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丙期刊社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丙期刊社辩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与文字作品不同,涉案两幅照片都已进入公有领域;《镜头中的历史》是对《浴血奋战》的背景作说明,故附属于照片而不是独立作品;《岁月回放》只是转载已发表作品,属于法定许可的行为。所以,丙期刊社没有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镜头中的历史》是独立的文字作品,《岁月回放》的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丙期刊社对涉案三件作品的使用都存在侵权之处。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镜头中的历史》一文的使用费赔偿数额时,法院采纳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的法定支付方式和法定计算方法,但考虑须对丙期刊社进行惩罚的因素而把付酬标准提高,定为400元/千字,即取法定标准80元/千字的5倍。《镜头中的历史》所在栏目的版式为每面排32行,每行排30字;该文占3个页面,但其中1面仅排了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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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1年,李战拍摄了一批照片,其中有两幅分别名为《浴血奋战》和《八路军小战士》。这两幅照片在当时没有发表。 1984年,甲出版社筹划出版《抗战纪实》一书。李战将《浴血奋战》这幅照片交给甲出版社使用,而且还特意写了一篇?短文,题为《镜头中的历史》,对照片画面的背景情况和拍摄过程作了介绍。1985年《抗战纪实》出版,其中包括李战的《浴血奋战》和《镜头中的历史》两件作品,作者署名均是"李战"。 1996年,乙出版社筹划出版《忆延安》一书,希望李战给予支持。于是,李战就把《八路军小战士》这幅照片交给乙出版社。1997年,《忆延安》一书出版,照片《八路军小战士》在该书的图片插页中出现,并注明"李战摄"。 由于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都先后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且李战均表示满意,合作没有发生任何纠纷。 2002年9月,丙期刊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发行达5万册的期刊《岁月回放》中擅自使用了《八路军小战士》《浴血奋战》两幅照片和文章《镜头中的历史》,其中的文章署名"李战",但照片没有署名,且没有向任何人支付任何费用。 李战于2000年去世,其妻子也在不久后去世。李战夫妇有一子李明诚和一女李明实。两人得知丙期刊社擅自使用其父亲作品的情况后,于2002年11月向人民法院指控丙期刊社侵犯了李战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丙期刊社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丙期刊社辩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与文字作品不同,涉案两幅照片都已进入公有领域;《镜头中的历史》是对《浴血奋战》的背景作说明,故附属于照片而不是独立作品;《岁月回放》只是转载已发表作品,属于法定许可的行为。所以,丙期刊社没有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镜头中的历史》是独立的文字作品,《岁月回放》的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丙期刊社对涉案三件作品的使用都存在侵权之处。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镜头中的历史》一文的使用费赔偿数额时,法院采纳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的法定支付方式和法定计算方法,但考虑须对丙期刊社进行惩罚的因素而把付酬标准提高,定为400元/千字,即取法定标准80元/千字的5倍。《镜头中的历史》所在栏目的版式为每面排32行,每行排30字;该文占3个页面,但其中1面仅排了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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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1941年,李战拍摄了一批照片,其中有两幅分别名为《浴血奋战》和《八路军小战士》。这两幅照片在当时没有发表。 1984年,甲出版社筹划出版《抗战纪实》一书。李战将《浴血奋战》这幅照片交给甲出版社使用,而且还特意写了一篇?短文,题为《镜头中的历史》,对照片画面的背景情况和拍摄过程作了介绍。1985年《抗战纪实》出版,其中包括李战的《浴血奋战》和《镜头中的历史》两件作品,作者署名均是"李战"。 1996年,乙出版社筹划出版《忆延安》一书,希望李战给予支持。于是,李战就把《八路军小战士》这幅照片交给乙出版社。1997年,《忆延安》一书出版,照片《八路军小战士》在该书的图片插页中出现,并注明"李战摄"。 由于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都先后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且李战均表示满意,合作没有发生任何纠纷。 2002年9月,丙期刊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发行达5万册的期刊《岁月回放》中擅自使用了《八路军小战士》《浴血奋战》两幅照片和文章《镜头中的历史》,其中的文章署名"李战",但照片没有署名,且没有向任何人支付任何费用。 李战于2000年去世,其妻子也在不久后去世。李战夫妇有一子李明诚和一女李明实。两人得知丙期刊社擅自使用其父亲作品的情况后,于2002年11月向人民法院指控丙期刊社侵犯了李战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丙期刊社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丙期刊社辩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与文字作品不同,涉案两幅照片都已进入公有领域;《镜头中的历史》是对《浴血奋战》的背景作说明,故附属于照片而不是独立作品;《岁月回放》只是转载已发表作品,属于法定许可的行为。所以,丙期刊社没有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镜头中的历史》是独立的文字作品,《岁月回放》的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丙期刊社对涉案三件作品的使用都存在侵权之处。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镜头中的历史》一文的使用费赔偿数额时,法院采纳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的法定支付方式和法定计算方法,但考虑须对丙期刊社进行惩罚的因素而把付酬标准提高,定为400元/千字,即取法定标准80元/千字的5倍。《镜头中的历史》所在栏目的版式为每面排32行,每行排30字;该文占3个页面,但其中1面仅排了12行。 为什么法院认为丙期刊社对照片《八路军小战士》和《浴血奋战》的使用都存在侵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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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1年,李战拍摄了一批照片,其中有两幅分别名为《浴血奋战》和《八路军小战士》。这两幅照片在当时没有发表。 1984年,甲出版社筹划出版《抗战纪实》一书。李战将《浴血奋战》这幅照片交给甲出版社使用,而且还特意写了一篇?短文,题为《镜头中的历史》,对照片画面的背景情况和拍摄过程作了介绍。1985年《抗战纪实》出版,其中包括李战的《浴血奋战》和《镜头中的历史》两件作品,作者署名均是"李战"。 1996年,乙出版社筹划出版《忆延安》一书,希望李战给予支持。于是,李战就把《八路军小战士》这幅照片交给乙出版社。1997年,《忆延安》一书出版,照片《八路军小战士》在该书的图片插页中出现,并注明"李战摄"。 由于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都先后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且李战均表示满意,合作没有发生任何纠纷。 2002年9月,丙期刊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发行达5万册的期刊《岁月回放》中擅自使用了《八路军小战士》《浴血奋战》两幅照片和文章《镜头中的历史》,其中的文章署名"李战",但照片没有署名,且没有向任何人支付任何费用。 李战于2000年去世,其妻子也在不久后去世。李战夫妇有一子李明诚和一女李明实。两人得知丙期刊社擅自使用其父亲作品的情况后,于2002年11月向人民法院指控丙期刊社侵犯了李战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丙期刊社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丙期刊社辩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与文字作品不同,涉案两幅照片都已进入公有领域;《镜头中的历史》是对《浴血奋战》的背景作说明,故附属于照片而不是独立作品;《岁月回放》只是转载已发表作品,属于法定许可的行为。所以,丙期刊社没有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镜头中的历史》是独立的文字作品,《岁月回放》的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丙期刊社对涉案三件作品的使用都存在侵权之处。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镜头中的历史》一文的使用费赔偿数额时,法院采纳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的法定支付方式和法定计算方法,但考虑须对丙期刊社进行惩罚的因素而把付酬标准提高,定为400元/千字,即取法定标准80元/千字的5倍。《镜头中的历史》所在栏目的版式为每面排32行,每行排30字;该文占3个页面,但其中1面仅排了12行。 丙期刊社使用三件涉案作品是否都必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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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1941年,李战拍摄了一批照片,其中有两幅分别名为《浴血奋战》和《八路军小战士》。这两幅照片在当时没有发表。 1984年,甲出版社筹划出版《抗战纪实》一书。李战将《浴血奋战》这幅照片交给甲出版社使用,而且还特意写了一篇?短文,题为《镜头中的历史》,对照片画面的背景情况和拍摄过程作了介绍。1985年《抗战纪实》出版,其中包括李战的《浴血奋战》和《镜头中的历史》两件作品,作者署名均是"李战"。 1996年,乙出版社筹划出版《忆延安》一书,希望李战给予支持。于是,李战就把《八路军小战士》这幅照片交给乙出版社。1997年,《忆延安》一书出版,照片《八路军小战士》在该书的图片插页中出现,并注明"李战摄"。 由于甲出版社和乙出版社都先后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且李战均表示满意,合作没有发生任何纠纷。 2002年9月,丙期刊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发行达5万册的期刊《岁月回放》中擅自使用了《八路军小战士》《浴血奋战》两幅照片和文章《镜头中的历史》,其中的文章署名"李战",但照片没有署名,且没有向任何人支付任何费用。 李战于2000年去世,其妻子也在不久后去世。李战夫妇有一子李明诚和一女李明实。两人得知丙期刊社擅自使用其父亲作品的情况后,于2002年11月向人民法院指控丙期刊社侵犯了李战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丙期刊社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丙期刊社辩称: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与文字作品不同,涉案两幅照片都已进入公有领域;《镜头中的历史》是对《浴血奋战》的背景作说明,故附属于照片而不是独立作品;《岁月回放》只是转载已发表作品,属于法定许可的行为。所以,丙期刊社没有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镜头中的历史》是独立的文字作品,《岁月回放》的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范围,丙期刊社对涉案三件作品的使用都存在侵权之处。因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镜头中的历史》一文的使用费赔偿数额时,法院采纳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的法定支付方式和法定计算方法,但考虑须对丙期刊社进行惩罚的因素而把付酬标准提高,定为400元/千字,即取法定标准80元/千字的5倍。《镜头中的历史》所在栏目的版式为每面排32行,每行排30字;该文占3个页面,但其中1面仅排了12行。 丙期刊社应该向原告赔偿《镜头中的历史》一文的使用费多少元?请列出算式计算后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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