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在政治学说方面也有非常重要的建树,他在《政府论》一书中不仅对保皇党人斐尔麦的“君权神授”论进行了猛烈的批判,而且也提出了一种与霍布斯不同甚至对立的社会契约论观点。他认为,人们在组成国家之前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这种状态并非如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和平等状态,人与人之间充满了善意和友爱。洛克强调,政府首脑只不过是人民的自然权利的托管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并没有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利、特别是私有财产权是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
洛克在《政府论》中还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主张不同的权力应该由不同的机构来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