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作业,均应向海事部门或其设置的签证站点办理签证。
(2)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部门批准后方可进港。
(3)在港内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实行定期签证,应由船东或经营人向海事申请。定期签证的有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不超过90天。
(4)已经签证的船舶出港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签证;
船长、轮机长变动;
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损坏;
船舶结构和技术条件发生变化;
航行区域、船舶的用途改变;
办理出港签证后36小时内未能出港;
发生或出现与签证条件不符的其他情况。
(5)申报条件与程序
当具备下述条件时才能申报签证:
配足保证安全航行的船员;
载货符合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
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海事局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的安全规定;
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
已按规定向港务监督交纳船舶港务费;
按国家规定投保船舶险,持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