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李华与钟云结婚后,因钟云无生育能力,双方没有子女,后收养女儿钟影,今年6岁,后来李华与钟云感情不和离婚,1983年4月李华的妹妹李丽来后,二人商量好,由李丽代李华起诉,并以李丽的名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钟云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列李华、钟影为第三人。
作为一名律师,如果李丽要聘你作她的诉讼代理人,你会接受吗?并简述理由。
正确答案
(1)李丽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利害关系。本案中只存在一个诉,即抚养费的给付之诉,但这一给付之诉的直接利害关系是6岁的仲影,李华是钟影的法定代理人,应由钟影做原告,李华作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2)李丽作为与原告关系较疏远的亲属,在原告法定代理人均在的情况下,只能成为支持起诉的人,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一个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诉讼。鉴于此,作为律师不会接受李丽的委托。
(3)但可以告知她,更换诉讼当事人后,由其姐李华作为委托人,李丽可作为李华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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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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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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