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简答题)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相似试题
(判断题)
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单选题)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判断题)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取水许可证。
(多选题)
批准机关在验收取水设施时,建设单位应提交取水工程竣工报告,取用地下水的,还应当同时提供()等有关资料。
(判断题)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判断题)
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单选题)
《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简答题)
取水单位和个人申请取水应提交哪些材料?
(简答题)
取水单位和个人申请取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