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值保险。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因此,定值保险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定值保险一般用于承保古董、珍贵的艺术品和海洋运输货物。
(2)重置价值保险。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一般财产保险是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付,使受损的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由此恢复被保险人失去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有些财产(如建筑物或机器设备)即使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保险赔款也不足以进行重置或重建。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重置价值保险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3)人身保险。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可保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被保险人发生伤残、死亡等事件,对其本人及家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都不是保险金所能弥补的,保险金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缓解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所能带来的经济困难,帮助其摆脱困境,给予精神上的安慰,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所以,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简答题)
请简述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