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2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办理,即,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