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与远期交易有许多本质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⑴交易双方关系及信用风险不同。远期交易双方直接签订远期合约,具有合同责任关系,双方签约后,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在合同期内,如果市场行情朝着不利于远期交易的某一方发展,那么这一方也不能违约。但是,如果远期交易的一方因缺乏奖金或发生意外事件,便有可能出现难以履约的情况,因此具有信用风险。而期货交易则不然,期货交易的对象不是具体的实物商品,而是一纸统一的“标准合同”,即期货合约。在交易成交后,并没有真正移交商品的所有权。在合同期内,交易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及时转让合同,不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履约既可以采取实物交割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对冲期货合约的方式,因此无信用风险。
⑵交易合约的标准化程度不同。远期交易的交易品种、交易数量、交割日期、交割地点、交割程序均由交易双方自行议定。而期货交易则是标准化的合约交易,交易品种、交易数量、交割地点、保证金、交割程序都是标准化的。
⑶交易方式不同。期货交易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买卖双方委托经纪人公开竞价。远期交易则为场外交易,双方可以直接接触成交。
⑷结算方式不同。期货交易双方都要交纳保证金,而且实行每日结算制,每天都必须通过清算所按照当天的收盘价结清差价。远期交易则不需要交纳保证金,而且是到期一次交割结清。
⑸实际交割量不同。期货交易双方在合约到期前随时可以实行相反的交易进行“对冲”或“平仓”来结束自己的责任,因此期货交易不一定发生实际交割。据统计,在完善的期货市场中,实际交割量小于1%。远期交易则不同,到期必须实际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