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幸事件的发生必须是与个人意识无关的因素或纯属疏忽过失而造成的,必须排除任何主观上的故意行为。
(2)不幸及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对劳动者整体而言具有必然性,在劳动者整体中是普遍存在的。
(3)不幸事件任时发生于任人必须是偶然的,既对劳动者个体而言具有随机性。
(4)不幸事件的发生应有比较明确的规律性可供利用。
(5)保险所承认的不幸事件仅限于由丧失劳动和失去劳动机会范围内。
(6)不幸事件所引起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确切计算的。
(7)保险的保障水平只供维持遭受经济损失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