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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

本题共计 2 个问题

2001年3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甲分行签发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各为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付款人为乙公司,承兑到期日为2001年6月1日。在承兑汇票即将到期时,乙公司又与甲分行协商再贷款1600万元,用以归还承兑汇票。同年5月23日,甲分行与乙公司、丙证券营业部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甲分行贷给乙公司16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2‟,借款期限自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5月31日止;丙营业部作为保证人,就全部借款本息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次日,甲分行将1600万元划入乙公司帐户,随后又以特转方式划付1000万元至其承兑帐户,充抵了乙公司的两张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贷款到期后,甲营业部多次向乙公司和丙华证营业部发出催款通知书,但均未获偿还,遂于2002年8月19日提出诉讼,请求乙公司、丙华证营业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另查:丙华证营业部于1997年5月13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隶属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

简答题
1

丙华证营业部作为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是否具有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正确答案

《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由此可知,《担保法》绝对禁止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而对分支机构做保证人只是限制。这是由二者的不同性质决定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是由企业法人按照登记程序设立的,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而职能部门是企业法人内部设立的履行一定内部职责的具体机构,它只能以企业法人的名义从事活动,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独立地位。本案中,丙营业部是华证武汉分公司的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且其在对外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经华证武汉分公司书面授权,因此可以认定,丙营业部作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根据《担保法》第29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及《解释》第17条第1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其与甲分行、乙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答案解析

简答题
2

若丙华证营业部不具保证人主体资格,则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对丙华证营业部不具担保主体资格均存在过错,故均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本案属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根据《解释》第7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所以,丙营业部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乙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50%。此外,本案还存在“以贷还贷”的情形,对于其中1000万元以贷还贷的无效保证责任,由于丙营业部不知情,根据《担保法》第30条关于“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及《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丙营业部对该1000万元无效保证合同不再承担无效保证责任,而只对乙公司不能清偿剩余600万元的部分承担不超过50%的责任,同时,丙营业部是华证武汉分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解释》第17条规定,首先应以丙营业部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对于不足部分,由华证武汉分公司负责清偿。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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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5月29日,工商银行甲分行与乙公司、丙公司订立承兑担保协议,约定承兑申请人乙公司向甲分行申请办理总金额为3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分次申请签发,时间自2001年6月1日至2002年6月1日;每张承兑汇票到期日,甲分行凭票无条件支付;到期日之前,如乙公司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甲分行对不足支付部分的票款,转作乙公司欠甲分行的逾期贷款,并按规定计收罚息;乙公司不能支付到期票款,有担保人丙公司承担汇票本金及罚息的连带责任。 合同订立后,根据乙公司的申请,甲分行分七次签发了总额为203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分别是:2001年6月1日,103万元,约定于当年10月25日偿还;同年8月13日,40万元,约定当年10月13日偿还;8月13日还签发了三笔各10万元,一笔20万元,约定四笔款与当年11月13日偿还;同年,8月25日,10万元,约定当年10月25日偿还。该七笔汇票届期时,乙公司均没有付款,全部由甲分行支付,同时按约定将之转为乙公司的逾期贷款。2002年1月15日甲分行向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丙公司签收。由于乙公司不能偿还欠款,并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甲分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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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答题)

    甲、乙两公司是长期供销合作伙伴。2001年12月13日,甲、乙两公司经结算,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20万元。于是乙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并以2002年2月13日到期的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了甲公司。2002年1月10日,因急需流动资金,甲公司将该记载“质押”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了丙银行,而获得丙银行的贷款15万元。甲公司借款到期后,丙银行于2002年3月20日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质押标的物银行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解析

  • (简答题)

    甲、乙两公司是长期供销合作伙伴。2001年12月13日,甲、乙两公司经结算,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20万元。于是乙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并以2002年2月13日到期的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了甲公司。2002年1月10日,因急需流动资金,甲公司将该记载“质押”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了丙银行,而获得丙银行的贷款15万元。甲公司借款到期后,丙银行于2002年3月20日以甲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质押标的物银行承兑汇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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