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节系统正常工作时,给水流量应随蒸汽流量迅速变化。在汽包水位正常时,给水流量与蒸汽流量应基本相等;
(2)锅炉稳定运行时,汽包水位应在给定值的±15mm范围内变化;
(3)锅炉稳定运行时,执行器不应频繁动作;
(4)当给水流量扰动(中压炉为额定负荷的20%,高压炉为额定负荷的10%)时,给水流量的恢复时间应小于30s;
(5)当水位定值改变40mm时,水位应在1mim内稳定在给定值(水位恢复到给定值的±15mm范围内的时间);
(6)锅炉在额定负荷下突然变化10%时,水位波动的最大偏差不超过±80mm,水位稳定在给定值的时间不大于2min.;
(7)锅炉在增减负荷时,省前流量的给定与实际偏差不超50T/H;
(8)在锅炉在增减负荷时,能快速与风量、煤量相配合,并具有超前调节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