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个人特质商法上的商主体,享有主要是商法上的权利,不享有自然人人身相关的许多权利如自然人结婚的权利和劳动的权利等
2)商个人所从事的基本上都是商行为即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才能由商个人承担;非营利行为除以个体也起名义实施以外,不能耐人商个人实施的商行为范畴,其法律责任不能由商个人承担如行为人的消费行为。
3)商个人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也可以再其自然人名称之上设定商名称,其名称只对商行为有效。行为人为商事交易的签字可以视为商行为,而为日常生活签字视为个人行为
4)取得资格的不同:商个人必须按照商法的程序要件才能够取得商主体的资格;自然人出生就自然取得。
5)权利能力不同:自然人一般不能够从事以个人的名义从事商事交易,但是商个人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