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本题共计 3 个问题
某纺织厂和某机床厂是长期合作单位,关系很好。1997年3月,纺织厂因资金周转困难,与机床厂协商拆借金,双方商定由机床厂借给纺织厂180万元人民币,由市政府为此笔借款作保证人,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依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合同签订后,市政府在合同上签字并保证,如果纺织厂不能按期偿还机床厂的借款及利息,愿承担担保责任。1年后,纺织厂无力偿还借款及利息,机床厂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纺织厂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市政府承担保证责任。
简答题
第 1 题
纺织厂与机床厂签定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纺织厂与机床厂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因为,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借款合同的贷款方是符合法定条件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贷款方。机床厂不是金融机构,其作为借款合同的贷款方,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故合同无效。
答案解析
略
简答题
第 2 题
市政府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市政府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府机关不能作为经济合同的担保人。所以,市政府为此合同提供担保的行为是无效的,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
略
简答题
第 3 题
如何处理本案?请你提出处理意见。
正确答案
判纺织厂返还机床厂人民币180万元,对机床厂要求纺织厂依约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