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类法律的调整:金融监管法的调整和民法的调整,民法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
2、行业惯例的规制:银行业长期以来形成了一些行业惯例,如今,有些银行惯例已经成为法律规定,有些则体现为银行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的标准合同条款,还有很多惯例可能根本不会反映在书面合同中。行业惯例通常是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一些比较有效的制度,它虽然与契约自由的原则相悖,但符合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因此,法律承认其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有约束作用。对于这样的惯例或格式条款,客户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有学者把这种现象称为“不能用嘴谈判,只能用脚投票”。对于标准合同条款,按照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格式合同应按照对起草人不利的一面进行解释,以防止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推卸责任。
(简答题)
简述银行与客户间契约关系的法律规制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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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对借款客户信用状况的评价基础上与客户达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约定按照双方商定的金额、利率,银行将在承诺期内随时准备应客户需要提供信贷便利的业务被称做()。
(填空题)
经济规制法律关系是由于经济法对发生在()与()的经济规制关系的调整而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