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在实践中需要遵循下列原则:
1.强制性原则
工伤保险在各国均是由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即使是采取雇主责任保险方式的国家与地区,亦由政府强制推行,雇主必须参与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雇主)一方负责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这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长期以来世界各国通行的惯例和准则。
3.“无过失补偿”原则
“无过失补偿”原则亦称“补偿不究过失”或“严格责任”、“绝对责任”原则,即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论事故的责任在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职工本人,均应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这一原则首创于德国。
4.赔偿与补偿结合原则
工伤保险的赔偿原则是指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劳动力价值,在生产过程中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致残、死亡而遭到严重损失以致完全丧失,需要对劳动力价值的损失和丧失进行赔偿。劳动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从事的第一职业的劳动报酬,它是劳动者维持本人及其家属生活,进行劳动力再生产的最直接、最主要的费用来源,劳动者因工伤残后,这部分收入没有了,形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必须给予补偿。因此,工伤保险实际上承担着双重责任。
5.保险待遇从优原则
工伤保险的待遇要比疾病、非因工伤残或死亡的保险待遇要优厚。这是因为,工伤风险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伤害事件的发生,有的是为了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或抢救和保护企业财产不受或少受损失而造成的,这就应该在保险待遇上给予优惠.工伤导致致残,就会长期甚至永久性地丧失劳动能力,因而也需要给予较优厚的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优厚待遇,不仅体现在生活和医疗的物质保障上,而且还体现在享受条件不受年龄、工龄或缴费期限的限制等方面。
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工伤保险首要的任务是对工伤受害者进行补偿,但这不是惟一的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还有更积极的任务,这就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前要积极地进行事故预防,而在事故发生后,还要积极搞好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因此,工伤预防、工伤救治与补偿、工伤康复,已经成为现代工伤保险的三大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