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的时间范围,是指已确定判决的既判力作用的时间界限,也称为既判力的时间界限或既判力标准时,是既判力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判力时间范围的意义在于从时间维度明确前后诉之间不同既判力作用的范围。其法律意义在于,由于法院的判断是对既判力标准时权利义务关系的判断,因此只有该标准时之前的事实才具有排斥作用,而该标准时之后出现的事实便不具有排斥作用,不发生既判力效果。
对后诉的作用包括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两个方面。消极作用方面,在后诉中凡是与前诉法院在既判力标准时作出的判断相抵触的主张都将被后诉排除。积极作用方面,后诉法院在裁判中必须以前诉法院在既判力标准时作出的判断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