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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简述清朝有关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立法。

正确答案

为加强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与控制,并兼颐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清朝统治者非常重视以法律手段治理少数民族地区,在中央设立理藩院专门管理少数民族事务,并制定一系列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法规,实行对这些地区的有效管辖。
这些法规主要有:在蒙古地区,清朝制定《蒙古律例》,作为适用于蒙古族聚居地区的法律;为加强对青海地区民族事务的管理,清朝制定《禁约青海十二事》,后又于雍正十二年(1734)颁行《西宁青海番夷成例》,又称《番律》或《番例》;在新疆地区,制定《钦定回疆则例》,又称《回例》;在西藏地区,清朝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制定《钦定西藏章程》29条,又称《西藏通制》,其中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国家主权,规定中央政府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共同处理西藏政务,但中央政府驻藏大臣拥有最终裁决权。这是清朝中央政府颁布的关于西藏的基本法。此外,嘉靖二十年(1815)完成《理藩院则例》的编纂,嘉靖二十二年颁行。这部法规是在乾隆朝《蒙古律例》基础上编纂而成,吸收《钦定西藏章程》内容,增加了有关蒙古地区条款,共713条。之后又经过几次增修。《理藩院则例》的编纂是集清朝少数民族立法之大成,体系最为庞大、条款最多、适用范围最广泛,成为我国古代民族立法的代表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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