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转口贸易”指我国居民将从非居民处购买的货物销售给其他非居民,且货物在整个销售过程中不进出中国国境的贸易。
⑵“转口货物”指海关货物贸易统计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转口货物”,即从境外进入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包括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给定保税区、保税港区等)暂时存放,随后转口销售的货物。
⑶海关“转口货物”涉外收支原则上申报在“101010-一般货物贸易”项下,由于货物贸易核查等原因无法按一般货物贸易申报的,可申报在“211012-转口贸易价差”项下。真正国际收支意义上的“转口贸易”涉外收支申报在“211011-转口贸易”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