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宣告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按照现行法律,它也是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条件。作为破产原因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目前,各国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通例,是采用单一规定,即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唯一原因。而我国现行立法,有采用复合规定,即以多项事实组成破产原因的,也有采用单一规定的。因此,不同的主体,其破产原因也有所不同。
(一)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三项事实构成:
其一,企业经营不善;
其二,严重亏损;
其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由两项事实构成:
其一,严重亏损;
其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商业银行的破产原因仅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一项事实构成。对该项事实的认定,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