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括比附类推的来源:此乃唐律中所规定的一个司法原则,叫做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唐律》是实行罪行法定主义的,即对于犯罪行为必须依据律条量刑定罪。但社会现象错综复杂,犯罪行为形形色色,不可能对每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事先在法律上予以具体规定。为了弥补这种刑事立法上可能出现的遗漏,《唐律》以专条规定了对律文没有直接规定的犯罪,可运用比附类推的方法,参加奉律中最类似的条文规定,庄加庄减,拟定罪名,作为论罪科刑的标准。
2、具体解释两个方面的含义: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一个行为,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要想把它作为犯罪来处理,可以采取举轻明重的方法,就是说一个轻的行为在刑法当中都规定为犯罪,你这个行为比它重,即使刑法没有规定,也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3分)所谓出罪举重以明轻指的是一个行为刑法没有规定它不是犯罪,要想不作为犯罪来处理,就可以采用举重明轻的方法。意思是说一个重的行为刑法都明文规定不是犯罪,那么这个行为比它轻,当然更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通过这两种方法就使得法律当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没有明文规定不是犯罪的行为能够分别按照罪或非罪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