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太宗继位前夕,确定了“安人理国”的总方针,初房法制的指导思想,便是这一总方针在立法、执法上的体现。
(2)唐初的法制指导思想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强调治国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二者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德是根本的、主导的,刑是辅助的、派生的。
其二,立法要宽简、划一、稳定。宽,是宽大,主要指立法内容方面,其基本点是轻刑,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犯罪后得到较轻的处理;简,是简约,主要指立法形式方面,其基本点是简明,使百姓通俗易懂,使官吏便于掌握。立法划一是保证断罪量刑准确的必要前提,不但要将律文统一,还要将律条的解释统一,还要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其三,执法要求审慎。强调办案必须严肃、慎重,审断应有证据;对于死刑的执行尤其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