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划拨建设用地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具体为:
1.金融、娱乐、旅游、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要一步到位,实行出让方式有偿使用;对于小面积经营性用地(主要指一幢大楼中占用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办公用房、营业用房),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按统一的标准分别办理出让手续。
2.经营性城镇公用设施用地、社会事业用地,可由用地单位选择出让或租赁方式有偿使用。采取出让方式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范围内企业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实行授权经营的,由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委托代管的,由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其他改制企业按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置。
4.采取租赁方式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按年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租金。土地租赁年限最低为3年,最高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年期的最高年限;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土地租赁年限同房屋租赁年限。未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划拨建设用地,不得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手续。擅自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改变用途、转让、出租、抵押的,一律按违法用地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