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清廷发布的指导清末变法修律的基本原则。其大意是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为指导,学习和采用西方法律的一些理论、形式、原则和规范,但是这必须以不违反儒家的伦理纲常精神、有利于继续维护清王朝的专制统治为前提。正因为如此。所以虽然清末修律给中华法制文明带来了新的内容,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清朝的法律制度。
实际上。西方近代法律的基本精神与中国的文化传统存在着根本冲突。要想在不改变内在精神的前提下学习到西方法律的精髓是不可能的。清朝统治者变法修律也仅仅是迫于形势,不得己而为之,他们希望通过采用西方法律的一些原则规范就能欺编人民,继续其专制统治。其结果必然以失败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