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A2
B10
C30
D50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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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选题)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其中一项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元。
(单选题)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其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元。
(单选题)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元。
(简答题)
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公司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170万元。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 ①现金9.3万元; ②存料91万元; ③制成品盘存86万元; ④厂房机器设备82万元; ⑤运输设备65万元; ⑥盈利19.7万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550万元。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70万元。 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280万元,由5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0万元。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认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并且,将280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7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
(简答题)
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公司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170万元。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 ①现金9.3万元; ②存料91万元; ③制成品盘存86万元; ④厂房机器设备82万元; ⑤运输设备65万元; ⑥盈利19.7万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550万元。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70万元。 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280万元,由5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0万元。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认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并且,将280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7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
(简答题)
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公司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170万元。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 ①现金9.3万元; ②存料91万元; ③制成品盘存86万元; ④厂房机器设备82万元; ⑤运输设备65万元; ⑥盈利19.7万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550万元。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70万元。 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280万元,由5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0万元。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认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并且,将280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7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
(简答题)
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公司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170万元。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 ①现金9.3万元; ②存料91万元; ③制成品盘存86万元; ④厂房机器设备82万元; ⑤运输设备65万元; ⑥盈利19.7万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550万元。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70万元。 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280万元,由5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0万元。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认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并且,将280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7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
(简答题)
张军等兄弟五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该公司为兄弟五人所共同出资建立。公司股东会由兄弟五人组成,张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并经营若干年时间之后,兄弟五人析产,于是协议减少公司资本。该公司工商登记上的公司资本为170万元。公司的实际资产则有: ①现金9.3万元; ②存料91万元; ③制成品盘存86万元; ④厂房机器设备82万元; ⑤运输设备65万元; ⑥盈利19.7万元,加上其它财产,共计550万元。此外,公司还拥有商标专用权,价值70万元。 按张军兄弟五人的协议,从上述公司资产中剥离出280万元,由5位股东平均分配,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0万元。但是,该公司经理及监事认为股东此项减资协议违法,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已将公司的资产分配殆尽。但是,张军兄弟五人认为,上述行为是经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同决的,也就是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必须执行并且,将280万元资产分配给股东之后,公司仍有近70万元,超过了公司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因此该项减资行为,符合《公司法》规定减资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 公司如果要分配财产应当按照什么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