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土地公有原则。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土地不仅是资源,而且是资产。我国境内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国家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一经征收即转化为全民所有。
(2)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包括有期限使用、有用途限制的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批准,可以采用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保护土地.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怖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要坚持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㈩保护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4)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5)城镇住房商品化原则。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逐步推行城镇居民住房商品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6)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鉴于房地产在同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房地产市场交易的高利润和高风险性,对房地产活动既不能管得太死,又不能放任自流,科学的管理方法是以宏观调控为指导,适当放开,由市场去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