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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村村民华某于1999年经村支书口头同意在村头一块荒地上植树造林。2001年华某向县政府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县政府仅凭华某的陈述和造林的有关证据,在无村委会书面证明的情况下,未经公告就予以登记,并由县林业局颁发林木林权证书。2002年该村委会改选,新当选的村长通知华某村里要在其造林的林地上建一养殖场。华某同意,但要求经济补偿。村委会认为,华某是私自在集体土地上植树,无权要求补偿。华某认为,其植树行为经过前任村支书同意并持有林木林权证。村委会认为,前任村支书同意是个人意见,不代表村委会的意见,况且只是口头同意,也未在本村看见办理林权登记的公告,林权证应属无效。华某于是到县政府申请处理。县政府处理此案,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法律依据:林木林地确权发证程序由申请、审查、权属调查、公示、审批、登记造册与颁发证书等步骤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林权登记行为无效,应予撤销。县政府及林业局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造成财产损害,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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