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动力用煤按发热量计价时须按照有关采样、制样和化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
(1)采样工具和制样设备要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
(2)每一采样点采完煤样后要立刻将煤样放入密闭且不污染煤样的容器中,待全部采榉完毕后,要迅速送往实验室化验。
(3)热量计及其附件要完好,且定期用标准煤样校验,其余各项目测定用的仪器设备也要符合规定要求,并定期校验。
(4)各电厂可根据积累的大量例行试验数据,推导出经验公式作为煤质实测值的内部检查。
(5)煤质检验人员(含采样、制样、化验)须经专业培训,取得有效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