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凭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银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就表明他以自己的信用做了付款保证,并因此处于第一性付款人的地位;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信用证的开立当然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出,并被受益人接受,便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独立契约,不受贸易合同约束;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只要提高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若货物有质量等与单据无关的问题,并不应该影响开证行的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