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止零散朝觐活动,任何组织或参与零散朝觐活动的行为,都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导致当事人参加零散朝觐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予以行政处罚。
(2)中介机构和个体私营企业组织零散朝觐或者为他人提供假邀请函、假证明的,或从事非法中介、无照经营行为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
(3)执意参加零散朝觐,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和伪造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在国外定居、探亲、留学、就业、旅游、从事商务活动等名义,持用伪造、涂改、冒用他人证件出入国(边)境,参加零散朝觐活动的,由边防检查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收缴证件并寄回原发证机关。
(4)以参加零散朝觐为目的,挂靠国家机关、涉外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办理护照的,由发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所挂靠国家机关、涉外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和持证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