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规定,对以下25种情形不能办理土地登记:
(1)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
(4)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
(5)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6)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
(7)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
(8)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
(9)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
(10)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立抵押的;
(11)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申请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
(12)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
(13)经规划调整改变容积率或违反规划擅自改变容积率的;
(14)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地建房和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
(15)无土地权属来源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的;
(16)属历史上形成或通过开发、自建、联建用地不能提供用地、规划等相关批准文件的;
(17)因国家建设需要即将征收、征用的;
(18)提供地籍调查资料不符合相关规程要求的;
(19)原用地单位因破产、撤销、改制或去向不明等情形,而不能够提供相关用地、规划等批准资料,导致无法登记或分割登记的;
(20)没有履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该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未到位的;
(21)开发单位未办理规划、用地、售房等审批手续的商品房用地;
(2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未依法批准开发建设的商品房;
(2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的(“小产权房”);
(24)享受国家住房政策购置的房地产,未按相关政策规定擅自转让的;
(25)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投资额未达到25%以上的(含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