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唐朝政府实行的一系列理财措施,虽然在一定时期缓解了财政困难,但并未能从根本上消除赋税征收中的混乱现象和从根本上解决财政困难。因之在780年,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
内容:
一、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但保留丁额。
二、不分主户(当地土著户)、客户(外来户),一律以当时居住地为准等入户籍,交纳赋税。
三、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
四、没有固定住处的行商也要纳税。
五、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要在六月交完,秋税要在十一月交完。
六、“量入制出”。
意义:一、在一定时期内,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二、扩大了税源,又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不合理状况。三、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