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任何阶级,如果没有掌握国家政权,就不可能制定出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律,即使在法律上争得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也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人民群众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政权。
(2)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一切剥削阶级旧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无产阶级不可能利用旧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无产阶级革命同一切剥削阶级革命根本性质不同,不能使旧法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然要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创建社会主义新法。
(3)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主义法本质上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凝结了人民斗争的实践经验,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必然要求广大人民的参加。在我国,人民参加社会主义法的创建是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的民主渠道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