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证的开证行是第一付款责任人;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其效力不依附于其他法律文件,具有独立性:A.信用证的开立虽然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但一经开立,信用证就成为独立于合同的一种契约,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不论合同履行情况如何,开证行必须付款;B.放弃信用证下的权利不等于放弃合同项下的权利。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的流程,实行凭单付款的原则:A.表面相符;B.严格相符:单单一致,单证一致;C.银行对单据伪造及合同实际履行中的任何不符,除非具有恶意,概不负责
(4)信用证在性质上属于银行信用,而非商业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