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析)
留置权的二次效力
正确答案
是指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得留置标的物,留置权人就起所占有的物有继续占有的权利,可排除债务人所为的债权请求权或者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这是第一次效力即留置效力。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经过一定的期限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有权以标的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此中优先受偿的效力是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即优先受偿效力。
答案解析
略
相似试题
(名词解析)
留置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判断题)
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留置权和抵押权时,留置权的效力原则上优先于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效力高于质押权。
(单选题)
下列关于留置对留置权人、债务人的效力的论述中,不正确的是()
(多选题)
留置的效力及于()
(多选题)
“二次作品”中的二次创作方式包括:()。
(单选题)
不安抗辩权的第二次效力是()。
(单选题)
经济实力较弱、技术上不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利用对专利技术的二次开发、技术引进、专利对抗、专利诉讼等方式抵御竞争者的专利攻势,打破竞争者的技术垄断,改变自己在竞争中的被动劣势地位。这种专利运营策略属于()。
(多选题)
留置权属于()
(单选题)
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