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为实现经济保障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具有经济合同所共有的一般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必须具有双方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地位平等;
(2)保险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才能成立;
(3)保险合同是合法的法律行为;
(4)保险合同是互为有偿的合同。
同时,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合同,除了具有上述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对方的义务,保险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给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则负有于保险事故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射幸性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行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对投保人来说,其所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获得大大超过所付保险费数额的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则丧失所交付的保险费;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事故发生后,其支付的保险金数额将大大超过保险费的收入,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则获得保险费的利益,而无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由危险事故的不确定性所决定的。
(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的诚信度要比一般的合同高,故称之为“最大诚信合同”。
(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在法律上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保险合同是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作为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5)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附合性合同,则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则只是作出取与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保险合同就是具有这种合同的特点,保险人依一定的根据,制定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投保,无权修改通用的某项条款,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险单的某项内容,也只准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和附加条款或附属保险单,而不能依自己的意思自由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