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
甲公司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时间是()。
A2007年10月10日
B2007年10月15日
C2007年10月21日
D2007年11月5日
E2007年11月15日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物权属于()。
A地役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相邻通行权
D抵押权
E所有权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物权设立时间为()。
A2007年11月21日
B2007年10月10日
C2008年1月28日
D2007年11月5日
E2007年11月15日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关于甲公司以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公司和丙银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B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标的
C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D甲公司以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手续
E该抵押权是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丙银行可以就补偿金主张权利
B丙银行不可以就补偿金主张权利
C政府提前收回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抵押权全部消灭
D政府提前收回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则抵押权全部分消灭
E丙银行可以向政府要求赔偿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相似试题
(单选题)
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拟设立的物权设立时间为()。
(多选题)
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 在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多选题)
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 关于甲公司以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单选题)
甲地级市国税局认定乙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于2009年2月1日通知乙公司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了税款,还依法对其罚款3万元。乙公司对此不服,2009年3月15日向甲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直到4月10日也没有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乙公司认为甲市人民政府有袒护地级市国税局的可能,于是在4月15日直接向甲地级市国税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