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会导致这些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致使危害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