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排污费的性质问题.对于排污费的性质,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和解释.有的认为,是排污者对污染损失的一种补偿;有的认为是为环境保护筹集资金的一种形式;有的认为是税收的一种,有的认为是企业间的环境互助金.这些说法都难以概括我国排污费的性质.结合立法精神来看,征收排污费制度是运用法律手段,使污染者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目的在于促使污染的治理。
(2)收费标准的确定问题.从理论上说,收费标准的确定,应该同立法的目的相一致,收费额一般不应低于正常处理费用.但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确定的标准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而低于正常费用.近年来,我国正在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变静态和总量相结合转变;从超标收费和排污就收费,超标加倍收费转变.
(3)收费的法律效力问题.从宏观上看,排污收费是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调节污染防治和企业发展生产之间的关系;从微观上看,是一种限制污染的手段,又是一种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的形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管理,节约资源,治理污染.对排污者来说,排污收费的法律效力,并不免除治理责任,也不免除因污染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更不是用排污费买的企业的”污染权”
(4)多种污染物收费计算方法问题.按国务院收费办法规定,现在的办法是,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收费按最高的一种计算.这种收费方法容易产生两种弊端,
第一,使排污者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第二,削减污染物种类,对排污者没有实惠。
这显然不利于污染控制和刺激经济E收费的使用问题.按收费办法的规定,不超过80%的排污费返还交费企业用于治理污染.这种使用方法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国务院对收费的使用方法作出了修改决定。即规定从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污染单位治理污染源的资金中提取20%-30%,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该项基金设在省,市,县环保部门,实行分极管理,独立核算,有偿使用,委托银行贷款.贷款对象对缴纳排污费的企业,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三废综合利用.修改后的规定,有助于解决把治理费用转嫁于消费者的问题.也有利于提高有限的环保资金的利用率。
(简答题)
征收排污费制度还有哪些研究解决的问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