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回转,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或执行结束后,由于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原来的债务人,使财产权利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一种制度。
(2)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是:
①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裁定书,在执行完毕后,又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撤销;
②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生效并执行完毕后,又被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
③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依法已由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又被有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
(3)执行回转的条件:
①必须具有对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作出明确否定的新的法律文书;这是执行回转的实质要件;
②必须是原法律文书已经由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经终结;
③必须是根据新的法律文书,已经获得执行所得的人丧失了取得财产权利的依据,并拒绝返还其所得财产。如果获得权利的人自动返还,则无需执行回转。
(4)执行回转的意义:执行回转是民事执行中的一项必要的补救制度,它对于纠正因法律文书错误而导致的执行错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